申请执行人陈晓梅。被执行人肖兴安。
陈晓梅与肖兴安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眉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兴安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陈晓梅申请执行肖兴安欠款纠纷一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7年6月19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陈晓梅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了该案,申请标的为:欠款1928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从200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诉讼费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受偿3000元后,该案执行完毕,不足部分予以放弃。2013年1月21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肖兴安在银行的存款3050元。现申请人已经受偿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6)眉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周鑫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