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鹏,男,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云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于先保,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云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