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法定代表人李相儒。被执行人莱阳市林业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指定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权利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时立案标的1711594.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永泉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