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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林业局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指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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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法定代表人李相儒。被执行人莱阳市林业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指定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权利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时立案标的1711594.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永泉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