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福民,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星,经理。被执行人张丁友,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张丁友的银行存款2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