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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茂娟与许子虎、许子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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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茂娟,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许子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许子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许子虎、许子玲的银行存款7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毕志强

书记员:唐春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