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于丰玉。被执行人于强云。被执行人于爱华。被执行人于梅云。被执行人程雪。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丰玉,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海涛热电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淑红,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22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丰玉、于强云、于爱华、于梅云、程雪、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海涛热电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代理审判员:徐永功代理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孙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