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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国平与刘进娟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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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国平,农民。被执行人刘进娟,农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进娟账户存款4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毕志强审判员:牟永生

书记员:杨先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