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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于志君、郑吉秋、都兴仕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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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于志君,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郑吉秋,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都兴仕,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波,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下政府大街****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被执行人于志君、郑吉秋、都兴仕、孙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全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