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修山。被执行人姜爱华,退休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牟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爱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1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