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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修山与姜爱华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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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修山。被执行人姜爱华,退休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牟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爱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1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