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刑小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胡益,农民。被执行人崔素香,农民。被执行人牟家俊,农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四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素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崔素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车号:鲁B号重型货车)的商业险30万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海全代理审判员:牟永生代理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