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德富,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鹏与邹新玉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鹏及其配偶邹新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