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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四川翔运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顺庆民初字第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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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险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翔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鸣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翔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翔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四川翔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杰

书记员:蒋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