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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牛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靖民初字第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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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崔光全

书记员:贺新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