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崔光全
书记员:贺新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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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崔光全
书记员:贺新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