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和平,男,农民,汉族。被告朱伟,男,农民,汉族。被告杜成东,男,农民,汉族。
本院在审理杜和平诉朱伟、杜成东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平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和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和平承担。
审判员:张耀斌
书记员:李帅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