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鹏。委托代理人常宪岗。被执行人李帅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李帅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米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帅鹏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鹏人民币20000元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光军审判员:张耀斌审判员:李文洁
书记员:申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