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堡县鑫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法定代表人刘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飞,男。被执行人尚振国,男。
吴堡县鑫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尚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吴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由尚振国于2011年11月27日之前清偿申请人吴堡县鑫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清偿剩余3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尚振国于2011年11月27日清偿了5000元本金,对剩余的45000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履行。吴堡县鑫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尚振国于2013年6月7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吴堡县鑫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45000本金及利息1600元。对剩余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70元,由尚振国负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6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