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国生,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胡家村吴家屯**。被执行人聂献觉,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西山乡荣源村沙坝屯**
申请执行人吴国生与被执行人聂献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国生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7860元及该款利息、诉讼费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国生与被执行人聂献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审判员:王桂荣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