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安远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24920-5。法定代表人陈族远。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戍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四建单身公寓**** 法定代表人王明久。被执行人吴松峰,男性,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四建单身公寓法定代表人王明久。
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戍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松峰、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4625370.8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后,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戍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BV0**的奥迪汽车,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本院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相关商业银行,仅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戍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账户余额仅为688.35元,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账户余额仅为0.05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账户余额为53.17元。本院经查询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查询记录。本院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吴松峰持有的隆平高科股票2889股,陕国投A股票2916股,冻结期限2年,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本院还赴陕西西安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吴松峰开立xxxx账户的西安证券交易中心。本院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吴松峰持有的深圳市瑞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2年,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2013年5月,本院拟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松峰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正与被执行人吴松峰协商执行和解,暂不申请强制措施,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协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对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审判长:马莹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
书记员:刘洋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