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芳,男。被告杨劲敏。
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劲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杨劲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劲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涛
书记员:宋琼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