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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和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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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芳,男。被告冯和平。

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和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冯和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涛

书记员:宋琼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