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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海商初字第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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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皇嘉**楼**** 法定代表人黄敏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荣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v> 法定代表人徐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山水丽景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良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会死海州区海,住所地连云港会死海州区海宁工业园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树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西路**港利新城**楼****门面法定代表人徐会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树平。被告葛红芹。被告黄敏淑。被告黄霞。被告李良超。

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树平、葛红芹、徐会娟、黄敏淑、黄霞、李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董德培

书记员:黄议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