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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颜与胡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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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颜,男,生于1985年1月,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胡国平,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颜与被告胡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颜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颜负担。

审判长:顾永萍人民陪审员:胡菊中人民陪审员:冉隆燕

书记员:杨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