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颜,男,生于1985年1月,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胡国平,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颜与被告胡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颜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颜负担。
审判长:顾永萍人民陪审员:胡菊中人民陪审员:冉隆燕
书记员:杨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