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炎青。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被告:何渌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炎青与被告何渌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炎青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渌铭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炎青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炎青撤回对被告何渌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俞炎青负担。
审判长:蒋少煚代理审判员:杨丹萍人民陪审员:王松余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