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甲。委托代理人:金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上诉人金甲为与被上诉人虞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甲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上诉人金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叶青代理审判员:王刚斌代理审判员:张靓
代理书记员:金佳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