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成美,女,汉族,郯城县沙墩镇。
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成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成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9800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