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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成美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2)郯商初字第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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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成美,女,汉族,郯城县沙墩镇。

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成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成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9800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