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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齐士涛与赵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商初字第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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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齐士涛,居民。委托代理人鲁继峰。被告赵建,居民。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证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地在,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宁阳县,被告赵建的住所地在泰安市泰山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观上被告赵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军审判员:薛建明审判员:耿立斌

书记员:郑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