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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仁龙、邓建秀保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惠城法执字第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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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仁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建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下埔大道**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金星。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仁龙、邓建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仁龙、邓建秀支付赔偿款38978.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马家驹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