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淑明,女。被执行人许志常,男。
关于申请人江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志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许志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1万元,余款14万元从2007年8月份起每月17日之前支付1万元给原告江淑明,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常所有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马家驹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