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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淑明其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2007)惠城法执字第1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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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淑明,女。被执行人许志常,男。

关于申请人江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志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许志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1万元,余款14万元从2007年8月份起每月17日之前支付1万元给原告江淑明,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常所有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马家驹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