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子良,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长仟,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32504.5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387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长仟银行存款3289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