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花,陕西东方美容美体学院护士。被执行人:赵海龙,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司机。
本院在执行崔花、赵海龙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崔花,陕西东方美容美体学院护士。被执行人:赵海龙,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司机。
本院在执行崔花、赵海龙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