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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碑执字第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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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花,陕西东方美容美体学院护士。被执行人:赵海龙,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司机。

本院在执行崔花、赵海龙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