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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贵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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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贵霞,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明。

本院在执行时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医疗费170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整、误工费1900元整、护理费1520元整、交通费100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426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