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贵霞,1977奶奶6月8日出生,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春如,西安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陈贵霞、李春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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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贵霞,1977奶奶6月8日出生,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春如,西安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陈贵霞、李春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