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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贵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碑执字第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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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贵霞,1977奶奶6月8日出生,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春如,西安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陈贵霞、李春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