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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天威、董天威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屈成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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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天威,蚌埠江淮天一4S店职工。被执行人屈成用,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天威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董天威与被执行人屈成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590.92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成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