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天威,蚌埠江淮天一4S店职工。被执行人屈成用,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天威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董天威与被执行人屈成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590.92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成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