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花,陕西东方美容美体学院护士。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捷瑞职能大厦。负责人:王建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崔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76.2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