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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富荣、王智宸等与朱建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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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富荣。申请执行人王智宸。申请执行人张均梅。被执行人朱建华。申请执行人李富荣、王智宸、张均梅于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富荣、王智宸、张均梅与被执行人朱建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97611.9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监狱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朱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