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三马路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同勋,无业。
申请执行人陆宏与被执行人宋同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7791.51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同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宋同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万功培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