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广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费执字第90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广才,居民。被执行人崔乃胜,居民。

申请执行人崔广才与被执行人崔乃胜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终字第204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崔乃胜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霍雁军

书记员:周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