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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与李海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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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负责人史希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海滨,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滨履行了赔偿款及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海滨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2)灵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及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审判员:姚晓军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