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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义星与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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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义星。被执行人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世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义星与被执行人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