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2011)即执字第16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兰鳌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王君红,行长。被执行人齐延虎。被执行人即墨市成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宫兆强,经理。被执行人宫兆强。

终结(2011)即执字第161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