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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刘百宗与左卫平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4)即执字第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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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百宗。被执行人左卫平。

(2002)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