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百宗。被执行人左卫平。
(2002)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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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百宗。被执行人左卫平。
(2002)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