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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金玉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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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玉玲。被执行人李超。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