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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孙春英与战东业、刘秀香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4)即执字第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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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春英。被执行人战东业。被执行人刘秀香。

(2003)即民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