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秀芳。被执行人李勋荣。被执行人李建宝。
(2003)即民初字第4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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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秀芳。被执行人李勋荣。被执行人李建宝。
(2003)即民初字第4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