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怀忠。被执行人胡志魁。申请执行人赵怀忠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赵怀忠与被执行人胡志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90.0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志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