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林与施长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7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林。被执行人施长喜。申请执行人张小林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小林与被执行人施长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96799.99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长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施长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