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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流祥与葛树刚、孙冠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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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流祥。被执行人葛树刚。被执行人孙冠峰。

申请执行人孙流祥与被执行人葛树刚、孙冠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3327.5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树刚已将其在本案中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孙冠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冠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万功培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