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万里。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万里与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81.89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