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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垂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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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垂军。被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王泽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垂军与被执行人王玉华、王泽瑜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20.5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