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垂军。被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王泽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垂军与被执行人王玉华、王泽瑜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20.5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