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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善臣、刘新梅与李仕财、丁木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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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善臣。申请执行人刘新梅。被执行人李仕财。被执行人丁木玉。

申请执行人邵善臣、刘新梅与被执行人李仕财、丁木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88320.7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2024.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姜永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